一、危險、有害因素辨識結果 1、江西開合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江西開合永修精細化工項目(一期:15000t/a有機硅消泡劑等有機硅工藝助劑、15000t/a有機硅水處理劑)主要存在火災、爆炸、中毒、窒息、腐蝕(化學)灼傷、高溫燙傷、高處墜落、車輛傷害、機械傷害、物體打擊、淹溺、觸電、起重傷害等危險因素,有害因素包括噪聲、高溫熱輻射等。 生產過程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為火災爆炸、中毒窒息。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進行辨識,該項目生產單元及儲存單元均不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3、根據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開發的重大危險源區域定量風險評價軟件計算,204甲類罐區乙苯儲罐容器整體破裂后在池火產生影響最大,死亡半徑27m、重傷半徑31m、輕傷半徑43m,可對該企業廠區裝置內作業人員產生一定的影響。 4、根據危險度評價,204甲類罐區危險程度為高度危險,其它單元危險程度為低度危險。 5、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37243-2019的規定,分析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實際情況,對照GB/T37243-2019圖1的要求:該項目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未涉及爆炸物,未涉及有毒氣體、易燃氣體,不構成重大危險源。根據GB/T37243-2019附錄A的說明,可選擇總分值≥11分的單元裝置進行風險評價,該項目204甲類罐區的危險度總分值≥11分,本評價報告對204甲類罐區單元及壓力容器進行定量風險分析。 該項目高敏感防護目標、重要防護目標、一般防護目標中的一類防護目標(<3×10-7)等值線未超出廠界,該等值線范圍內未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36894-2018)中所述的高敏感防護目標、重要防護目標、一般防護目標中的一類防護目標;一般防護目標中的二類防護目標(<3×10-6)等值線未超出廠界,該等值線范圍內未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36894-2018)中所述的一般防護目標中的二類防護目標;一般防護目標中的三類防護目標(<1×10-5)等值線未超出廠界,該等值線范圍內未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36894-2018)中所述的一般防護目標中的三類防護目標。社會風險可接受。 根據多米諾效應分析,310公用工程間空氣緩沖罐和氮氣緩沖罐容器物理爆炸時產生多米諾效應,多米諾半徑為以罐為中心,半徑為4m,未涉及廠外敏感場所。 6、該公司按《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指南(試行)的通知》(應急〔2018〕19號)評定,風險分級最高得分95.7分,為藍色區域(或低風險區域)(IV級),屬低風險區域,可以接受。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0號,2011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列入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新增品種清單》、《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工業和信息化部令[2020]第52號)的規定,該項目涉及三乙醇胺屬于第三類監控化學品。 8、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令第653號令修正,2016年第666號令修改,2018年第703號令再修改,2018年9月28日起施行)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將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目錄的函》國辦函〔2017〕1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將α-苯乙酰乙酸甲酯等6種物質列入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目錄的函》國辦函〔2021〕58號,該項目涉及鹽酸、硫酸、甲苯屬于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 9、根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年版),該項目涉及1,2-乙二胺、20%過氧化氫溶液屬于易制爆化學品。 10、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2015年國家安監總局等10部門公告第5號公布,2022年國家安監總局等10部門公告[2022]第8號調整),該項目不涉及劇毒化學品。 11、根據《高毒物品目錄》(2003版)衛法監[2003]142號,該項目不涉及高毒物品。 12、根據《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應急管理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3號,該項目涉及甲醇屬于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 13、根據《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12號),該項目涉及苯乙烯、甲醇、甲苯屬于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 14、該項目原、輔材料中環己胺、嗎啉、N,N-二甲基乙醇胺、N,N-二乙基乙醇胺、2-氨基苯酚、N,N-二甲基甲酰胺、甲苯、對苯二酚、苯乙烯、甲醇、乙腈、乙苯、N-甲基嗎啉、氯化鈷、2-氨基乙醇、乙二醇單丁醚、二乙醇胺、甲酸、醋酸溶液、1,2-乙二胺、丙酸、硝酸銅、磷酸、氯化鋅、硫酸、氫氧化鉀溶液、亞硝酸鈉、氫氧化鈉溶液、N,N-二甲基-1,3-丙二胺(二甲胺基丙胺)、鹽酸、氮[壓縮的]、柴油、20%過氧化氫溶液等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2015年國家安監總局等10部門公告第5號公布,2022年國家安監總局等10部門公告[2022]第8號調整)。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2015年國家安監總局等10部門公告第5號公布,2022年國家安監總局等10部門公告[2022]第8號調整)但閃點低于60℃的原料二甲基異丙胺(閃點:-9℃)、二乙基羥胺(閃點:46.1℃)、芳烴100(閃點:43℃)、3-甲氧基丙胺(閃點23℃)等按照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產品經鑒定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有中和胺CD3、中和胺CM3、緩蝕劑SF3、阻聚劑DD8、阻聚劑DT3、阻聚劑SD7、阻聚劑ST7、阻聚劑SE7,危險性為易燃液體類別2或類別3,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該項目屬于危化品生產項目,應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15、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該項目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 二、符合性評價結果 1、該項目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產業政策與布局、規劃。 該項目屬新建項目,該項目選址已通過安全條件評價及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并取得相關批復。2025年2月由廣東萬思邦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江西開合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江西開合永修精細化工項目(一期)安全條件評價報告》,2025年3月由廣東萬思邦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江西開合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江西開合永修精細化工項目(一期:非危險化學品生產部分)安全預評價報告》,2025年3月11日通過九江市應急管理局安全條件審查并取得《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九應急危化項目安條審字〔2025〕8號);2025年3月由海灣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江西開合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江西開合永修精細化工項目(一期)安全設施設計專篇》,2025年5月由海灣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江西開合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江西開合永修精細化工項目(非危險化學品生產部分)安全設施設計專篇》,2025年4月22日通過九江市應急管理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并取得《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九應急危化項目安設審字〔2025〕17號)。 2、該項目選址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贛府廳發[2010]3號、《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 51283-2020、《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2009)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等要求。 3、該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該項目設備、設施全部從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采購,參與施工的單位具有相應的資質,設備安裝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施工過程進行了全過程的監理,特種設備安裝實施了全過程的安裝質量監督檢驗,設計資料、施工資料、監理資料及技術交工文件齊全且歸檔管理,所有安全泄壓裝置、計量、檢測儀器/儀表有合格證,并進行了調試、校驗。因此,整個建設過程設備、設施的制造、安裝得到有效保障。 根據《江西開合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江西開合永修精細化工項目(一期)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海灣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開合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江西開合永修精細化工項目(非危險化學品生產部分)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海灣工程有限公司),經業主組織其單位有資質的人員,對該項目裝置進行了危險和可操作性分析(HAZOP),該項目DCS系統滿足《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化工企業自動化提升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贛應急字〔2021〕190號)文件的要求。 5、該項目儲運、公用、輔助裝置可靠,可滿足該項目正常運行及事故狀態的需要。 6、該項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的選型、數量、安裝與設計符合,滿足規范要求。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按防雷、防靜電的標準、規范要求進行了設計,該項目按安全設施設計進行了施工。防雷防靜電接地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了檢測,檢測結論為合格。 7、該項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具有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相應資質,建筑質量監督、特種設備監督檢驗、防雷檢測等均具有相應的資質。 8、該項目按照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要求,進行了立項備案,安全條件審批、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審批、試生產方案審查等。 9、該公司設置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了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形成了三級安全管理網絡。自上而下制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了崗位操作規程和崗位安全技術規程。編制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了事故應急設施、器材,人員經過相應的培訓。 10、該項目為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安全設施及安全管理措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41號,第79號、第89號修改)的要求。 11、根據《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化工企業自動化提升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2021年12月24日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印發,贛應急字〔2021〕190 號)對項目工程采用安全檢查表檢查,滿足自動化控制要求。 12、該項目已全部采納安全設施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已采用的安全設施水平安全可靠。 13、在試運行期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齊全,崗位人員配備到位,培訓教育扎實,特殊工種全部持證上崗,該項目從工藝技術、生產設備和安全設施方面,可靠、產品質量達標,符合設計及國家規范要求。 14、試生產運行中,部分工藝、設備、儀表在運行中暴露出一定缺陷和不足,對試生產運行中發現的問題,公司及時制定整改維修方案落實整改負責部門,整改責任人,對問題進行了一一落實整改。 三、項目應重視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 1)該項目中的苯乙烯、甲醇、甲苯等屬于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對于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數量、使用工藝(方式)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原則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1〕142號)要求嚴格執行其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 2)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 安監總管三[2013]3號),該項目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 3)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進行辨識,該項目生產單元及儲存單元均不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4)根據《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化工企業自動化提升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2021年12月24日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印發,贛應急字〔2021〕190 號)對項目工程采用安全檢查表檢查,滿足自動化控制要求。 5)該項目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所在地區涉及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四、評價結論: 綜上所述,江西開合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江西開合永修精細化工項目(一期:15000t/a有機硅消泡劑等有機硅工藝助劑、15000t/a有機硅水處理劑)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范,認真落實并合理采納安全條件評價報告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中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對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采取了安全對策措施,工程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可得到有效控制,風險在有效控制和可接受范圍內。現場與設計及設計變更一致。DCS、GDS系統設計符合要求、運行正常并定期調試。該公司已完成人員聚集風險監測預警功能的人員定位場景建設與特殊作業審批與管理場景建設。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有關從業人員資質符合《江西省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要求。 該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設計的安全設施得到落實,對本次安全驗收評價提出的安全隱患已整改,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具備安全驗收條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